• 创业板上市应注意8个问题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1-11-18 18:36:57
    作者:0 文章录入:网友(摘自:《财经时报》 作者:王国刚)
  •  创业板上市应注意8个问题  

    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是第一次,对把握和运作有关事项缺乏必要的了解;又由于多年来在A股市场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给人们造成了种种误解,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用不规范的行为“指导”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给这些企业的实质性运作带来了一系列风险。一直关注创业板并对其颇有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经过深入调查,就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独特的分析。 

       问题之一:发行程序 

       拟在创业板市场申请发行股票,首先需要知道,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程序与A股市场相比,已有根本改变。 

       在1992年-2000年的9年间,A股发行的最典型特征是股票的行政性发行。其具体程序大致由三个阶段7个步骤构成: 

       第一阶段为指标形成和下达阶段。主要步骤为:1、由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商讨并形成当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数量,报国务院批准;2、在国务院批准了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数量后,由证券主管部门将这些计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中央部委,其中,1993年和1995年的股票发行指标分别以“额度”方式下达,1996年和1997年的股票发行指标则分别以“家数”方式下达;3、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接到股票发行指标后,再做二次分解,分别将本地的指标数量分解到所辖地市和直属企业(这些企业被称为“指标企业”)。 

       第二阶段为发股申报和审批阶段。主要步骤为:1、得到发股指标的企业,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申请发行股票的材料,并上报主管政府部门;2、地市政府部门接到“指标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级政府推荐,然后,省级政府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省级政府的推荐函,再向中国证监会推荐;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部门收到“指标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处审、部审和发审会“三审”,一旦股票发行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通过,中国证监会就给“指标企业”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 

       第三阶段为股票发行阶段。主要内容是:“指标企业”在接到“股票发行通知书”之后,与主承销商商议有关股票发行的具体事宜并展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工作。 

       在这种A股发行方式中,股票发行指标成为最稀缺的资源。各地方政府和企业都逐步明白了一个简单道理:股票发行指标就是资金;获得一个股票发行指标,就得到了一个可源源不断获得资金的路径,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1993年就提出,“要以过去争计划指标10倍的干劲争股票发行指标”;在1996年以后又提出“发股具有‘一俊遮百丑’的效应”,只要能发股,再差的企业也会变成好企业。在此效应之下,获得股票发行指标成为问题的关键,由此,多年来,努力“攻官”以争取股票发行指标,成为各方的“重中之重”。 

       “攻官”,既包括省级政府“攻”中央政府部门,地市级政府“攻”省级政府部门,以为本地多争取一些股票发行指标,也包括企业“攻”地市级、省级甚至中央政府部门,以争取股票发行指标“落入”本企业,还包括券商等中介机构“攻”政府部门、“指标”企业,以争取成为“指标”企业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或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攻官”中,各种手段的运用可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例如,在1997年,有些企业就提出,若能得到一个股票发行指标,宁愿出价几千万元,也“培养”了企业为争取股票发行而俯首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为“习惯”。 

       与A股不同,创业板市场在股票发行制度上,以尽可能全面贯彻市场经济机制为取向,不再走行政渠道进行层层行政审批,而落实核准制原则。其程序大致可分为4个步骤:1、由发行人企业与券商在相互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公司上市辅导和股票发行方面协议,然后,在券商的指导协助下,展开有关工作,包括上市辅导、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在条件比较成熟时,券商组织制作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然后,进入材料申报程序;2、券商的投资银行部在将公司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将该材料报给该券商内部设立的“股票发行内部审核小组”简称“内核组”;3、公司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在“内核组”审议通过以后,由该券商报送给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股票发行审查委员会简称“发审会”,一旦发审会审议通过,就直接给企业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4、企业接到“股票发行通知书”后,与主承销商商议有关股票发行的具体事宜并展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工作。 

       与A股发行程序相比,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没有“指标”限制,因此,关键在于公司的质量高低,而不在于“争指标”;二是申请发行股票不走从地方到中央的行政渠道,因此,没有必要继续“攻官”,更没有必要落入政府部门的“拟上市公司排队序列”中。 

       强调这两个基本区别,是因为迄今还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部门继续以A股发行方式指导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改制及其它工作,为这些企业“排队”,而相当多的中小企业也受A股发行方式影响,“积极”俯首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安排和排队,甚至为了能够将排队的位次前移而努力“攻官”。这种现象继续发生,不论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还是对这些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都弊大于利。 

        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3月份以后,随之A股市场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深化,A股发行制度也将发生根本性调整,采取与创业板市场基本相同的股票发行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继续以原A股发行方式来安排在创业板上市问题,更是南辕北辙。(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