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5-6-27 16:11:06
    文章录入:网友(cuicui042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ss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列〉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交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版权说明:
  • 1、 中国创业投资网所有文章均来自网络,为网友原创或是推荐、收集、整理而来,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 2、 中国创业投资网尊重每一位作者的版权,已在文章信息发布处要求网友转载时保持原文的完整并属上作者姓名及出处,但网友转载时部分文章因流传原因而无出处及作者,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更正。
  • 3、 中国创业投资网开辟文章信息版块,出于传递更多有用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中国创业投资网不保证所有信息、文本、图形、链接及其它信息的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
  • 4、 中国创业投资网所有文章信息仅供网友及信息浏览者学习和研究使用,未经原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或作为任何的商业用途。
  • 5、 中国创业投资网保留网站的其它所有权利。所有与中国创业投资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中国创业投资网不对其内容或形式担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