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誓将打非进行到底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30 11:01:47
    作者:许超声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将成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强有力武器。

      1  不法分子设“原始股”骗局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令许多中小投资者上当受骗吃尽了苦头。

      所谓“原始股”是指社会上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牟取暴利的行为。行为人先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进行包装,再以该公司出售拟海外上市的原始股为名,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向公众高价出售股票。绝大部分行为人只为牟取销售股票所得,而非为募集经营资金提高公司效益进而上市,故销售股票所得大部分未投入公司经营,购买者的资金损失几乎完全不可避免。这类案件中,往往涉及众多的受害人,资金损失也十分巨大,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监管部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违法证券活动予以打击。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打非”活动成果斐然:证监系统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2  “法律武器”更具针对性

      但在“打非”的实践中,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有关政策“介入”。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知》更具针对性,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通知》明确,公司或公司股东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

      二是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三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3  “多龙治水”情况将改观

      近两年,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等。《通知》对此做出了明确界定。

      《通知》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可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出售股权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情况下,对于提供股票的销售人和未上市公司可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等。这有助于解决以前“多龙治水”带来的弊端。

      4  挺直腰杆维护自身权益

      《通知》的一个最大亮点就在于投资者维权开始“有道”。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曾下发一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而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不仅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还首次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也就是说,今后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也可以挺直腰杆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了。

      其实,近年来,不少投资者在被受理的部分案件中,往往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业内专家表示,《通知》的下发,扩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范围,发行人、股东、中介机构等都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受害投资者赢了官司追不回钱的情况将因此得到缓解。另外,遏制不法行为,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实施补偿、救助等,是以高效的执法水平为前提。《通知》的下发,将促使各级人民法院仰赖各级机构建立快速高效的反应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因而,《通知》的下发,将敦促各级法院做到有诉必立、开门立案。当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关键,还是需要投资者自觉抵制非法证券行为,珍惜《通知》赋予的权利,有维权意识,同时也要有证据意识,避免因贪小便宜造成大损失。

      5  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的法治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首先从发文形式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其次,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再次,《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