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维权三大难点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1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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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上周值班过程中回答投资者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可以看出投资者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虚假股评问题

      投资者对于虚假股评导致投资损失的投诉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成为关注的热点。近

    年来由于股市的低迷,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会,看准普通投资者对公众媒体和股票信息的依赖,大肆通过公众媒体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招揽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并且有目的地进行完全脱离基本面分析的荐股和股评,变相从事委托理财、坐庄和炒作股票。这一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行为已经引发了众多的纠纷,并且严重搅乱了整个证券咨询行业的秩序。

      如投资者因虚假股评导致投资损失,可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索赔,现行《证券法》中亦有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但由于只追究刑事责任而缺乏明确的赔偿责任,造成普通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无从补偿。令人欣慰的是,日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其中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期盼《证券法》的修订早日通过,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上的细节问题,使保护投资者利益能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咨询机构通过虚假股评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很少能留下证据,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受到追究,建议投资者注意保存或取得相关证据,以免将来投诉无门。

      2、关于上市公司造假欺诈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对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目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相关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财政部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3、关于拟境外上市企业的“原始股”受让问题

      随着盛大、百度等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股东高额的投资回报让众多投资者跃跃欲试,个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我国内地某企业即将境外上市的名义,招揽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受让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多种模式,并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实现股权全流通。如果是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模式,即使该企业将来境外上市成功,在企业上市之前我国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或受让的股份亦不能在境外流通变现;即便是百度模式,其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权募集涉及外汇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内地投资者取得其可流通股份殊非易事。建议投资者在涉及此类交易时不可轻信,应主动寻求专业意见,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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