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独立管理机构专管公积金是否有必要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16:0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fdjsakljwqr)
  •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行的监管运行模式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管委会决策、财政监督、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所谓的管委会决策,是按照每个设区的市要成立由30人组成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中10人是政府官员和专家,10人是职工代表,10人是单位代表,可是,但在全国不少地方,管委会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能定期召开会议,再加上资金管理权掌握在分管副市长和管理中心主任手中,其决策作用,也就变得名不副实。

    财政监督则属于同级监督,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和银行进行日常监督。但事实上,由于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同级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公积金演变成了游离于公众视线外的资金“死角”。在这种前提背景下,所谓的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也就沦为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甚至在松懈监管体系下,使一些银行在客观上成了公积金犯罪的“帮凶”。

    显然,国内庞大数量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地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运作,很容易出现问题。再加上,现有的条块分割监督体制,公积金很容易被政府或个人所随意支配,从近几年来,屡见不鲜的公积金案件就可见一斑。

    所以,在笔者看来,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超脱的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而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就只有一个独立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其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由于责任人明确,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运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我们不妨大胆借鉴新加坡经验。一方面,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也像新加坡那样,在全国成立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中央公积金局,从而做到权责一致,监管到位,为居民实现住房梦想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