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法院如何控制民间借贷风险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wqgqx89)
  • 面对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家法院应当从自身审判职能出发,积极探索和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通过审判职能的行使,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司法监控,创造良好的司法金融环境。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当前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现,不少企业倒闭引发连锁诉讼,容易造成“羊群效应”引发集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法官应强化大局意识,在处理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的经济纠纷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坚持“放水养鱼”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以分期付款等方式解决纠纷,争取双赢、多赢,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多适用司法重整与和解程序,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

    加强调研,积极应对。面对金融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审时度势把握好审判尺度。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其法理性质缺乏深层次的思考,没有意识到民间借贷是一种不完全保护的民事权益,忽视对借贷交付行为的审查,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单纯把借条视为首要定案依据,使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非法借贷合法化的“帮凶”和“枪手”。

    法院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针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赌债及虚假诉讼的识别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及时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或不到庭应诉的案件,适用缺席判决时要严格掌握借贷关系明确这一前提。必须坚持法官主动审查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做法,积极应用测谎、鉴定等辅助技术手段,加强对较大金额经营性借贷的主动审查,尤其应加强对出借人出资能力和交付事实的审查,查明借贷关系的实质,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避免机械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增强联动,强化防范。法院在做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努力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把握金融监管秩序全局概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的防范。对于劳资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加强与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最大限度减少因各方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加大对非法融资的打击力度,主要对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判断,对与洗钱、贿赂、赌博等违法行为相关联的非法融资,在认定借贷行为无效的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