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5:1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zplszl) -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
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其他条件:
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在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购买商品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贷款额度与期限
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购买价款的80%,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建行北京分行)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按年利率4.14%执行;五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贷款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采取按月均还的办法;先还息后还本,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收入的15%;
按月均还指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直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具体内容可参照中样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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