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fghjkhgjfdsf)
  •   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那么,保证人如何才能避免担保风险呢?笔者认为应把好“三关”:

      一、事先预防。一般来说,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或是业务单位,或是亲朋好友。为达到既能帮人之难,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1、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提保。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二、事中监督。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

      三、事后补救。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1、正确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另一种是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有权对抗债权人向保证人的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2、正确运用免责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3、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