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江城再就业新政优惠对象增至8类人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49:00
作者:魏曦 文章录入:网友(greenteaqd) -
(记者 魏曦 通讯员 彭燕娥)武汉市政府此次新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哪些新举措?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给出详细解读。 ●8类人群可受惠
《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对象,比省里规定的6类人员增加了2类:“村改居”需要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中需转移就业人员;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
●个体经营减免7类税费
持《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合伙经营可贷款8万元
持《优惠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8万元。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市场摊位优先招租
新办贸易市场和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
●两类人群可享社保补贴
持《优惠证》的“4050”人员,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限期内给予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本人负担,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可延长。
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项补贴标准提升
职介补贴标准由原50元/人调整为城区200元/人、城郊150元/人;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由300元/人调高为城区600元/人、城郊500元/人;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招用下岗人员减免4种税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所属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期限最大不超过3年。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100万元的贷款。
●无员工失业,企业可获奖
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单位,可对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新政策规定,按不低于武汉市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特别提示今\(20\日9:30-11:30,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处长高忻、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皮广洲将做客本报,为读者详解湖北省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8677989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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